紫金县鹧鸪塘莊嚴宗亲理事会章程

本章程2010年6月12日修改,经第四届理事会全体理事成员大会2010年6月14日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紫金县鹧鸪塘莊嚴宗亲理事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秉互助精神,敦睦宗亲情谊,谋宗族间团结,加强各地宗亲会联系,促进宗亲文化交流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紫金县鹧鸪塘村。
 
第二章  理事成员条件、权利、义务
 
第四条  理事成员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庄严宗亲 (不分性别及现户籍地);
(2)赞成本会宗旨,热心宗族事业,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品行端正者;
(3)全族每户一票普选产生。
(4)理事成员推荐产生,但须经当届常务理事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  理事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与本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第六条  理事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各项的工作任务;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期为三年。
 
第九条  理事会组织机构
(1)理事会职级设置:永久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常务副会长、荣誉副会长;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等职级。
(2)理事职级内设:财务、联络、妇女、礼仪共四个机构。
 
第十条  各职级理事任职条件:
(1)永久荣誉会长由届满正常卸任的荣誉会长自然升任。或推举对全族有特大贡献的族贤任职,但应经全体理事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2)荣誉会长,由全族每户一票普选任职或由届满正常卸任的会长自然升任;
(3)荣誉副会长、常务理事、会长、监事长由全族每户一票普选任职;或推举为全族作出过较大贡献的族贤任职,但应经全体理事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4)荣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监事长、理事之职级,由当届常务理事成员集体组阁任职。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成员大会。
全体理事成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任免理事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成员会议。
常务理事成员会议的职权:
(1)在全体理事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届理事会团体开展工作;
(2)执行全体理事成员大会的决议;
(3)召开全体理事成员大会;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设立及选任各机构负责人;
(5)发展、增补、罢免当届理事成员;
(6)策划公益事业发展计划;
(7)向全体理事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8)决定届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9)负责换届选举机构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全体理事成员大会和常务理事成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1)全体理事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2)常务理事成员会议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通讯形式召开;
(3)常务理事成员(扩大)会议(会长、常务理事、永久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成员如长期不参加理事会各种会议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届常务理事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可解除其理事资格,并向全体理事成员大会通报。
 
第十六条  荣誉职务的职权:
 
一、永久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常务副会长的职权:
(1)为本会提供决策建议;
(2)检查监督成员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工作实施和所有的会议。
(4)有权组织荣誉职务宗长,对所有理事成员及其工作进行表彰、诫勉、否决、罢免的动议,但须经全体理事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荣誉副会长的职权:
(1)为本会提供决策建议;
(2)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宗亲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工作实施和所有的会议。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一、会长的职权:
(1)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全体理事成员大会、常务理事成员会议;
(3)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4)检查监督理事会各机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5)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6)会长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能超过二届。
 
二、副会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监督理事会各机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3)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成员会议决定;
(4)处理落实分管的其它日常事务。
 
三、理事长的职权:
(1)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工作计划;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成员会议决定;
(4)处理落实常务理事成员会议决定的其它日常事务。
 
四、副理事长的职权:
(1)协助理事长组织实施理事会工作计划;
(2)督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成员会议决定;
(4)处理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其它日常事务。
 
五、监事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监督审计理事会财务收支;
(3)监督理事会各项工作的落实;
(4)代表本会签署审计文件。
 
六、副监事长的职权:
(1)协助监事长会长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监督审计理事会财务收支;
(3)监督理事会各项工作的落实。
 
七、秘书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文件;协调各机构工作开展;
(2)负责理事会所有的文件和档案整理;
(3)收集各理事机构情况,为常务理事成员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理事会所有会议的文件准备和会场布置及新闻报导工作。
 
八、副秘书长的职权:
(1)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文秘工作;
(2)协助秘书长处理理事会的文件和档案整理;
(3)收集各理事机构情况,为常务理事成员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理事会会议的文件准备和会场布置工作及新闻报导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常务理事成员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当届会员捐资、宗亲捐赠、友好人士捐赠、其它收入等。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
(1)本会财务管理实行常务理事成员会议集体审批制度。
(2)本会所有经费收入及支出必须接受监事机构的审计。
(3)本会所有开支须事前请示会长同意后再开支,同时必须由常务理事成员会议集体审查签批。
(4)会计必须于每一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编制财务收、支、结余报表报监事机构审查。
(5)财务收、支、结余报告必须在公开场所张贴公布,接受全族宗亲监督。
(6)本会会计、出纳人员离任必须先接受监事机构的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准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全体理事成员大会的监督,并向大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必须接受理事会监事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成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抵御之原因需要注销终止本会,由理事会常务理事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决议,经理事会全体理事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理事会全体理事成员大会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表决通过。自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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