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揚互助仁愛宗誼,並藉以加強照顧會員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申請資格: (一)具有本會會員身份者。 (二)會員家境清苦,身染重病及突遭重大傷害無力醫治或因死亡亟待濟助者。 |
第三條: |
申請對象: (一)會員本人。 (二)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 |
第四條: |
申請手續: (一)填寫本會印製之急難濟助申請表。 (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檢附傷害或死亡證明。 (四)檢附一級貧民證書影印本。 |
第五條: |
組成三人小組(由理事長,總幹事,常務監事兼任)專責機動審查申請急難濟助案件並核發急難濟助金。 |
第六條: |
急難濟助核發金暫定壹仟元至伍仟元為原則,其標準交由三人小組檢視案情之輕重酌量審定之。 |
第七條: |
急難濟助經費除由本會每年結餘經費項下酌撥支用外,應鼓勵會員踴躍捐獻及發動會員募捐等措運用,並設立專戶儲存辦法。 |
第八條: |
急難濟助工作成果及經費收支情形除提每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報告外,應於每年會員大會提出報告以示公開徵信而宏實效。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並提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