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莊嚴鹧鸪塘宗亲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紫金县鹧鸪塘莊嚴宗亲理事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秉互助之精神,联络宗亲感情,敦睦宗亲情谊,促进社会福利,谋宗族间之团结,加强各地宗亲会之联系,促进宗亲经济文化交往、宗族公益福利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紫金县乌石镇鹧鸪村。

第二章 会员和会员代表

第四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之莊嚴宗亲(不分性别),赞成本会宗旨,愿遵守本会章程,而品行端正者,均为本会自然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代表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不分性别、籍贯);

(2)赞成本会宗旨,愿遵守本会章程,品行端正者;

(3)由会员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4)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筹委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5)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筹委会)发给会员代表证。

第六条 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代表如果不参加本届代表大会,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筹委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解除代表资格,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九条 会员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筹委会)成员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届理事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策划发展计划及福利事项;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荣誉会长、荣誉常务副会长、荣誉副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理事之职级。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荣誉会长的职权:

(1)为本会提供决策建议;

(2)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3)检查监督理事长和理事机构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的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宗亲捐赠、友好人士捐赠、基金划拨、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机构“莊嚴宗亲基金会”。按照章程收取会员费,鼓励宗亲开展公益捐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族公益福利事业发展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本会经费之预算,于每年度终了一个月编製报告表,经监事监查后,呈报理事会会长提请会员大会通过。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必须接受理事会监事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计、出纳人员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监事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宗亲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抵御之原因需要注销终止本会,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宗亲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宗亲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8年 1月 5日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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